为纪念已故谢玲玲女士之推动和鼓励,谨以委员会简制设立敬爱助学金,资助清贫好学的特困生个人生活补助费,使该生能按时完成学业,服务社会,报效祖国。 一、资助者 1、此条例只限于资助者:蒋宁熙、朱婵英、潘占熙、朱婉英四位所组成的委员会订立。 2、资助者必须于每年开学前60天通知受益大学资助名额,并于开学初(9月上旬)将助学款汇至校财务处。 3、第一年试办,以每年每生人民币1000元,四年一次付给,共计人民币 4000元(约500美金) 4、第一年以二十名特困生为限。 二、办理大学 1、此条例只限于苏州大学办理之用。 2、学校指定学生处负责审查、评选和分发助学金。 3、助学金按月发放(2月、8月停发),一年以10期分发。 4、本助学金在一年级新生中评定,可连续四年直至其毕业。 5、如有中途退学或因不合格而取消者,学校可将同级合格者补上。 三、受助条件 1、个人品行端正、勤奋好学、遵纪守法、自强自立的学生。 2、由于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而无法承担该生之生活费者。 3、学习成绩平均分不低于70分,各科成绩不低于65分。一年级参照高考成绩。 四、申请手续简序 1、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叙述家庭特困情况并提交有关证明,经班主任认可后填写申请表。 2、经学院同意后报送学生工作处核实。 3、学生工作处报交委员会审核。 4、委员会将审核结果通知学生处处理。 五、学生工作处管理工作责任 1、审核、推选和整理合格学生的资料送交委会员处理。 2、每月按时发放助学金(学生本人签收有据)。 3、每学期审查受助学生的情况,报请委员会审办: (1)平均成绩低于70分或有学科低于65会者,一学期给予警告,两学期后取消该生助学金,特殊情况可报委员会处理。 (2)该生受学校处分,立即取消其助学金。 (3)退学或该生家庭经济好转不需资助者,可转助他生。 六、其他 1、鼓励受资助者写简报或自传给资助者参考。 2、每年一次以表格形式简报资助者情况,经委员会同意后,寄交每位资助者参考。 3、本条例自1999年7月起实施。 敬爱助学金委员会 苏州大学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