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教委、财政部《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贷款制度的办法》及《关于修改〈普通高等院校本专科学生实行贷款制度的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条例。   第一条 学生贷款是国家通过学校向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提供的无息贷款。贷款的原则是"有借必还"。

第二条 申请贷款的条件

(1)学生家庭或本人确有经济困难,难以支付学习期间全部或部分生活费用;

(2)奋发向上,努力学习;

(3)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道德品质良好;

(4)贷款对象系有该项经费来源的在籍统招统配及委培本、专科生。

第三条 贷款的等级和控制比例

学生贷款确定四个等级:一等1000元/人年,二等500元/人年,三等300元/人年,四等150元/人年。

一等贷款一般控制在1%以内,无特殊困难情况,一般不考虑。

享受贷款的学生比例,由学校根据本、专科学生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数,在规定的贷款经费总额内确定,一般不超过30%。

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后,少数学生如生活仍有困难,可以申请贷款,其申请贷款的数额,由学校在贷款和获得奖学金的两项之和能够保证在校期间学习、生活费用需要以内掌握,全年控制在1000元以内。

第四条 申请贷款的手续和办法

(1)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贷款报告,并出具家庭经济困难的详细材料,累院、系审核同意后,填?quot;学生贷款申请"(一式三份)。

(2)由学生将三份申请表寄给有偿还能力的家长签署确认贷款意见,并承担还款保证人。

(3)家长所在单位或区、乡人民政府签署意见盖章(委托培养学生需再由原委托单位签署确认贷款意见盖章)后,寄回院、系,由各院、系审核盖章后报学生处批准执行。

(4)学生申请贷款每年10月审批一次。

(5)学生持本人贷款卡按月签收,具体发放由财政处负责执行。

贷款的学生,在本校学习期间,如触犯国家法律、受法律制裁,应终止贷款;受到党团组织、学校行政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的学习,三个月至半年内按月减少其贷款的50%;对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中止贷款。由于学习不努力而留级的学习,在留级年内中止其贷款。休学学生不享受贷款。其他情况可由院、系酌情处理。减少和终止贷款等情况,由院、系报学生工作处,由学生处通知财务处处理。

如不如实反映家庭经济收入等情况,弄虚作假取得贷款的学习,一经发现,立即终止,并视情节予以纪律处分。

第五条 贷款减免及偿还办法

(1)学生在校期间获省级或省级以上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的,或两次获级三好学生称号的,可减免其全部贷款,但总金额不得超过1000元;被评为优秀毕业生的,可减免其贷款的二分之一,但总金额不得超过 500元。

(2)在毕业前有偿还能力的应一次还清贷款;贷款数额较大,暂无一次偿还能力的,可根据自己的实际偿还能力,先归还部分贷款。

(3)学生毕业离校前没有归还的贷款,按国家教委、财政部规定,由所分配的单位将全部所欠贷款一次性垫付给学校。毕业生见习期满后,在两至五年内由所在单位从其工资内扣还。

(4)各院、系有责任催追本系学生的贷款,每年5月份之前要明确毕业班贷款学生的偿还形式,组织贷款学生填写贷款归还协议书,一式三份,经本人签字后上报学生处。毕业前必须履行协议后才能办理离校手续(具体归还手续到财务处办理)。

(5)贷款归还协议书经学校审核同意后,随同高等学校毕业生统一分配工作报到通知书,寄用人单位,经用人单位认可盖章后,一份交贷款人,一份留存,一份寄加贷款学校。

(6)对于贷款的学生,因触犯国家法律、校纪而被学校开除学籍、勒令退学或自动退学的,以及毕业后不服从国家统一分配的、自费出国留学的学生,均由学生本人或家长负责归还全部贷款。

本条例自即日起生效。原《苏州大学学生贷款条例》同时作废。

本条例由学生处、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