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教委、财政部教财 [1993]62号和[1994]35号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在大学生中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指导思想: 1、将勤工助学作为思想政治教育的一种有效途径,通过勤工助学,积极开展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活动。 2、将勤工助学作为帮助大学生(尤其是特困生)顺利完成学业一种有效手段。 3、将勤工助学作为培养学生能力的重要途径。 第二条 大学生勤工助学指的是国家计划招收的在籍本专科学生从事有关学校规定范围内的智力、体力方面的工作,并因此而获取合理的报酬。学生参加勤工助学以不影响学业为前提。 第三条 大学生勤工助学活动,要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学校成立大学生勤工助学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全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领导及协调;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于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我校大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全校的勤工助学活动实行归口管理,学校已有的勤工助学组织和活动需到勤工助学候车室登记,并经领导小组同意后,按学校的有关规定操作运行。对未纳入轨道的所有的勤工助学活动,由勤工助学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根据具体情况予以查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勤工助学为名雇佣学生为其服务。 第四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以智力及体力劳动为主,如家教、劳务、科技服务、文书、促销、礼仪等,严禁从事与大学生身份不符的工作和活动。学生勤工助学的岗位可以通过向学校勤工助学办公室申请,也可通过个人联系获得。建立勤工助学报告及申请制度,便于学校及时掌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情况,并与有关单位及时取得联系,当发生纠纷和冲突时可以协助处理和调解。学校各部门应将有关适合学生勤工助学的工作留给学生,报酬略优于原岗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学校将考虑开辟一些项目为学生勤工助学提供更多的机会。学生勤工助学实行合同制,应聘及聘用的双方应就服务内容、时间、报酬及违约应承担的责任等方面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合同,以切实保障双方的利益。 第五条 学校建立勤工助学基金,资助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一、根据国家教委和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学生勤工助学基金每年由校财务处按期下拔。 二、勤工助学基金主要用于支付部分岗位的酬金、勤工助学工作中的必要开支等,专款专用。 三、学生勤工助学基金由学生工作处按有关规定负责具体管理、财务处进行帐目管理和财务监督。 第六条 校内大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酬金原则上由聘请单位在原用人经费中支付,部分项目的酬金学校可在大学生勤工助学基金中支付。 1、学校各党群、行政部门因工作需要聘请的工作助理、兼职工作人员,经学校有关学生勤工助学机构审核认可的; 2、学生自我服务、部分校园劳动(如校园环境、宿舍、教室等)。 3、其他经学校勤工助学机构认可的项目。 第七条 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日常管理 大学生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归口于勤工助学办公室。在管理中,通过经济杠杆,严格依法管理,以保证这项工作正常开展。 其日常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为: 1、检查:经常了解学生勤工助学的具体情况,掌握学生勤工助学的总体情况,检查学校有关意图是否得到落实。 2、指导:对大学生勤工助学的项目选择、报酬确定、合同制订等进行指导和审定。 3、劝告:对学生在开展勤工助学活动中出现的偏差和问题,及时地提出意见和批评,引导学生正常地开展活动。 4、警告:对某些学生不听劝告,从事一些与大学生身份不符的工作和活动,应及时提出警告。 5、评比和奖惩:学校将定期对学生的勤工助学情况进行总结和评比。对表现突出、成绩显著者,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反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的按学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九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