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推进高等教育体制改革,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大学生成才的服务和保障机制,促进大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健康发展,造就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勤工助学是指在籍学生在学期间,利用课余时间从事与专业学习相结合的科技文化服务和有利于培养学生劳动观点和自立精神的劳动服务等活动。

第三条 普通高校学生的勤工助学工作是学校的重要工作,是学生参加社会主义实践和进行自我教育的重要形式。学校党政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大学生勤工助学,积极提倡、大力支持,把它列为一项重要的日常工作,精心组织实施。要建立和完善大学生成才的服务保障机制。

第四条 各校应建立大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机构,勤工助学应归口统一管理,确保不影响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勤工助学管理机构一般设在学生处(部),学校应配备专人负责,所需人员在学校总编制内调剂解决。学校应为勤工助学的开展提供一切便利条件,经费、设备、场地等要切实解决。

第五条 勤工助学组织或机构的职责:

1、负责管理校内各类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2、负责为学生开辟学校和社会的勤工助学岗位;

3、负责调解学生和用人单位之间的矛盾和纠纷,依法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

4、把严格管理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结合起来,明确勤工助学的育人宗旨,促进学生全面成长;

5、实施其它有关学生勤工助学的管理和服务事项;

6、定期分析、检查、总结勤工助学情况,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第六条 任何个人、团体或用人单位未经学校许可,不得在校园范围内招录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或各种经营活动。

第七条 大学生在学期间不能成为领取工商执照的工商业者,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商活动,普通高校学生不得擅自参与社会上各种营销、传销活动。

第八条 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原则上应限于假期和课余。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须在本人申请、院系推荐、学校同意的基础上开展,凡因勤工助学而影响专业学生或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学校有权调整或终止其勤工助学活动,严重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九条 主管部门按 "公平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安排勤工助学。同等条件下,家庭困难、品学兼优者优先。对符合参加勤工助学条件者,如果不服从学校统一安排,不愿意从事勤工助学劳动,原则上应取消其接受资助的资格。

第十条 学生在学期间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得超过14小时。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欲招录大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须在学校勤工助学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经学校同意后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二条 学校每年可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勤工助学工作成绩显著的部门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以推动这项工作的开展。

第十三条 学生勤工助学依法享受劳动保护,任何用人单位或个人应为学生的人身安全提供保障,不得损害学生在劳动保护方面的合法权益,并禁止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作业、严重污染、辐射等极易对人身造成伤害和危险的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保护学生诚实劳动所获得的劳动报酬,任何用人单位或个人不得克扣学生的劳动报酬。学生勤工助学的劳动报酬,每小时不得低于3元。

第十五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用人单位、学校的规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有关协议的各项义务。不得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害大学生身心健康,有碍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十六条 学校勤工助学经费的筹措、使用和管理,按江苏省教委、江苏省财政厅制定《江苏省属普通高校勤工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七条 各校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教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