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大教 [2004] 4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诸方面发展,积极适应在高等教育大众化条件下广大受教育者接受高等教育的多样化需求,促进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改革,加快建立现代教育教学制度,使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更加有利于高等学校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有利于增加学生学习选择的机会,有利于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苏州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 入学和注册 第三条 经我校录取的新生,应由本人持入学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入学者,应持有关证明蜓?校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准假或请假逾期报到者,以旷课论;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BR> 因正当理由不能按时报到者,可由本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保留入学资格1-2年。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即可取得学籍,并可领取校徽和学生证;经复查不符合录取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高考报名或录取过程中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转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 新生在入学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的,经学校指定或同意的医院诊断后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并填写"保留入学资格申请书",经院系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教务处批准,可允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并应在批准后的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学校退还其已交的有关费用。不按时离校者,不保留其入学资格。 因身体原因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在下学年开学前持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经学校指定或同意的医院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未办理申请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初,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 请假与考勤 第七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学习纪律。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上课的,必须办理请假手续。 第八条 学生请假必须事先填写请假单(病假应附学校认可的医院证明)。请假三天以内,必须经过班主任或年级主任批准;超过三天的,必须经过院系分管领导批准。批准后请假方能生效,请假单送教务办公室备案。事假一般不超过两周,超过两周的,由院系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批准。 第九条 出勤情况是学生学习态度的反映,应作为学生成绩评定的一个组成部分。可由任课教师按学生名单进行考勤,也可由班干部检查缺席人数,报告任课教师并计入学生考勤簿内,课后请任课教师签名。 第十条 学生的缺勤情况由各院系按月汇总后报教务处,并通知年级主任或班主任,同时在院系内公布,记入学生学籍卡。 第十一条 学生未经批准擅自缺课者,以旷课论处,除对其进行教育外,并参照《苏州大学学生行政处分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章 课程的修读与免修 第十二条 学生在导师或班主任的指导下,按照本专业的教学计划和各院系公布的开课计划进行选课。学生每学期选修学分应达到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数,每学期最低选修一般为14学分。允许学生超修学分,但应根据公布的标准交纳相应费用。 第十三条 各专业开设的课程,如有先修后续关系,须在取得先修课程学分后,方可修读后续课程。 第十四条 经申请并被批准免听课程的学生,必须跟班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核,考核成绩达到 80分以上的,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十五条 经申请并被批准方可参加免修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达到80分以上的,可同意免修该课程并获得相应的学分。 第十六条 政治理论课、德育课、体育课、实验课、实习、毕业设计和毕业论文等(除另有规定以外)均不得免听与免修。 第五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七条 学生每学期所学的必修课、选修课和实践性教学环节(如实习、实验、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或论文等),都必须进行考核,成绩及格者才能取得规定的学分。成绩及学分均载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若考核不及格,必须重修。 第十八条 学生的体育成绩按国家颁布的《体育课程指导纲要》的要求及苏州大学体育教学大纲的规定进行综合评定。 因健康原因不能修读正常体育课的学生,经校医院诊断证明,可按规定办理体育保健班的申请手续,经批准后修读体育保健班课程。 体育保健课的考核成绩采用两级记分:即合格与不合格(并注明"保健"字样) 第十九条 学生修读有实验及作业要求的课程,必须按时完成实验(包括实验报告)及作业,方可参加考试。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或作业、实验报告缺交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 第二十条 所学课程的学习成绩可根据考试的形式和类型以及课程的特点,结合平时成绩综合评定。 第二十一条 为了反映学生学习的质和量,采用学分绩点的评定办法。 1、考核成绩的等级与绩点的关系 等级 考核成绩 绩点数 优 90-100 4.0?D?D5.0 良 80- 89 3.0?D?D3.9 中 70- 79 2.0?D?D2.9 及格 60- 69 1.0?D?D1.9 不及格 < 60 0 2、课程学分绩点、学位课程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成绩绩点数 ∑(所修学位课程学分×相应成绩的绩点数) 学位课程平均学分绩点 =------------------------------------------ ∑所修学位课程的学分 第二十二条 学生所在院系须在学期结束后一周内,将学生本学期考核成绩通知学生。 第二十三条 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可以申请重修: 1、重修的课程由各院系根据开课计划,予以合理安排。 2、每学年不及格课程达到其所修课程学分的三分之二,或者累计不及格课程达到36学分,必须先跟随低年级重修不及格课程。 3、课程考核不及格经重修及格,在学校的教学档案中记录不及格分数及重修的实得成绩,并给予相应的学分、绩点。学生个人档案中的成绩单仅记录重修后的实际成绩及相应的学分绩点。 4、已合格的课程,如学生对其成绩不满意,可申请重修一次,其成绩及学分绩点按两次中的高分记载。 第二十四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苏州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考试工作的规定 "。凡考试作弊、违纪或旷考者,该课程以零分记录,注?quot;作弊"、"违纪"或"旷考"字样。 第二十五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必须在考前书面向所在院系提出缓考申请(请病假须有学校认可的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经分管教学的领导同意并报教务处批准后方能缓考;因特殊原因来不及事先提出申请的,必须在事后及时补办缓考手续。若不办理者,作旷考处理。任选课不得缓考。 缓考由开课院系在下一学期开学两周内安排,并按考试实得成绩记载。 第二十六条 因国际间学术交流的需要,学校根据本校与国外(境外)学校的协议,派遣或互换在籍学生。交流学生是否保留学籍应根据两校的协议,其在外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学分及成绩的记载按以下办法处理: l、根据双方学校所签协议,如校际协议互认课程学分,则学生在外学习期间所修课程的学分和成绩,依据对方学校出具的课程简介、课程学分、成绩证明予以记载。 2、根据双方学校所签协议,如未规定互认学分,学生返校后可向所在院系出示在外学习期间对方学校出具的课程简介、课程学分、成绩证明。并随班参加相应课程的考核,通过后按实际成绩记载。 第六章 选专业、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七条 学校可以根据社会和人才市场对毕业生的需求情况,以及人才培养的目标,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选择部分学科,按照"宽基础、宽专业"的要求,在一、二年级按照学科大类组织基础课教学,在二、三年级由学生根据个人兴趣、爱好、特长选择专业。学校根据学生的志愿、基础课学习情况和专业发展潜力确定学生的学习专业。 第二十八条 学校在必要时可根据社会需求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允许转专业、转学:l、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高等学校别的专业学习者; 3、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4、休、停学学生复学后,无原所修专业者。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接受转专业、转学申请: 1、生入学未满一学期; 2、高考总分低于转入专业当年公布的最低录取线; 3、由一般院校转入重点院校; 4、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或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 5、无正当理由。 6、师范专业(学校认为不宜学师范者除外)转入其他专业; 第三十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转学应在每学期结束前五周内提出书面申请,并按下列办法办理: 1、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需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过转出、转入院系同意,由拟转入院系组织业务考核,最后报学校教务处审批后,办理有关手续;在本院系内转专业,经分管领导同意,报教务处审批后办理有关手续; 2、学生在本省范围内转学,须由我校推荐,经转入学校审核同意,发函通知我校,并报省教育厅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3、学生跨省(市、自治区)转学,须由我校推荐,并报我省教育厅批准及拟转入学校同意后,报转入学校所在省(市、自治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转入省(市、自治区)通知我省教育厅和我校,我校接到批准通知后,方能为学生办理转学手续; 4、转专业、转学的学生应学完转入专业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实践环节。 第七章 休学、停学与复学 第三十一条 经学校指定或认可的医院诊断,认为需较长时间离校治疗休养的学生应予休学。 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该学期按休学计算。学期中间不得复学。休学期间保留学籍。 休学期间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第三十二条 要求休学的学生,须填写休学申请单,附学校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诊断意见或其他必要的证明,经院系领导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学生一经批准休学,即须于两周内办理休学离校手续。 第三十三条 学生因某种原因需中途停学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院系领导签署意见,并且报教务处批准后,可办理停学手续。停学期间保留学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但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第三十四条 学生休、停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特殊情况下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停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次。 第三十五条 休学或停学期满的学生,于下学期开学两周内向院系申请复学。经学校批准后,编入原专业相应班级学习。 1、因病休学学生申请复学时,须附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康复证明,由学校指定的医院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经院系领导签署意见,并报教务处批准。伪造诊断证明及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 2、停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需至教务处办理复学手续。 第三十六条 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的,由所在院系到教务处办理退学手续。 第八章 退 学 第三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学生不论何种原因(包括休学、停学、保留学籍等),在校学习时间超过规定学习年限的; 2、休学、停学期满未复学的; 3、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病等疾病者或因其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或影响他人健康的严重疾病的; 4、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无效的; 5、未经批准擅自离校超过15天的。 第三十八条 学生退学,由其所在院系签署意见,经教务处审核后,报分管校长批准,并由学生所在院系负责督促学生离校。对患有精神病的学生,由其或依法应负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负责领回。 第三十九条 学校发给退学学生退学证明。 第九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环节)、修满规定的学分,并达到国家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颁发的《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准予毕业。 第四十一条 学生提前修满除毕业论文、毕业设计之外的学分,可向所在院系申请提前参加毕业实践,由其所在院系予以安排; 学生提前修满规定的学分,并交清全部培养费用,由院系提出,经教务处审核已具备毕业资格的,可办理毕业离校手续。 第四十二条 学生在允许学习年限内,但又超过学制,未修满教学计划规定学分的,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教务处同意,办理延长学年手续,继续修读未完成的学分。 第四十三条 在允许学习年限内,但又超过学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毕业,可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退学者除外)。 1、未获得教学计划所规定的毕业总学分; 2、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未得到评议或留校察看处分未解除。 因成绩原因结业者,可在一年内申请办理结业补修手续。 结业补修生到相应专业的班级听课,补修所缺学分的课程,并随班考核,成绩合格者至结业第二年的七月上旬换发毕业证书,换证日期为该生的毕业时间。 第四十四条 退学学生正常在校学习满一年,可发给肄业证书。 第十章 修业年限 第四十五条 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制为基准,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学生可提前或推迟完成学业。本科生可延长4年,专科生可延长3年。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从2004年9月1日起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学校以往文件如与本办法相冲突,则以本办法为准。 见苏大教 [2004] 48号文件 |